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提前告知的重点任务、上一年度绩效目标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研究设定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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