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