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技术审查应当坚持程序规范、严肃认真、科学客观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审查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含视频会议)。审查会应当重点对标准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标准的协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会专家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起草人不作为审查专家。参加会议审查的专家应当考虑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行业标准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9人。
(三)会议审查材料至少在会前7日发送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四)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明确对标准的修改内容,并附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名单。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应当经与会代表通过。审查会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当充分讨论和协商。会议审查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