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七条

报批稿应当包括标准正文、报批报告(或编制说明)等内容。确需对标准报批稿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经科技与法制司同意,重新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提出,报批稿内容应当与标准技术审查时所审定的内容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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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