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七条
科技与法制司根据铁路建设运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要求,组织编制装备技术、工程建设、运输服务标准年度项目计划。
相关单位申报标准项目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附有标准草案或标准提纲。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应当附有采标译文。各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按照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对标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经科技与法制司或归口单位组织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专家评审后,形成年度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铁路行业标准计划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铁路国家标准计划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铁路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