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