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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