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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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