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