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