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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