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