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