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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