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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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