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