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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