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