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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