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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