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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