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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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