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中华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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