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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