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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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