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