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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