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作出暂停或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华老字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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