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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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