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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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