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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