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商务部备案。

附: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附1:标准图形

附2:标准字体

附3:标准色彩

附4:标准组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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