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商务部备案。
附: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附1:标准图形
附2:标准字体
附3:标准色彩
附4:标准组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