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

被商务部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商务部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中华老字号牌匾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商务部统一注销和销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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