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