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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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