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