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三)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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