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