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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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