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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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