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