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审报告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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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