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