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