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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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