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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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