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