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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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