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执 行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