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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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