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五十二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