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