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