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理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