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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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