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理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