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五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