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五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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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