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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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